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從今天起施行,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5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專家稱,此舉是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住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在今年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就已經向社會承諾,將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
  記者昨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頻道上,已經發現一批涉及減刑假釋的刑事裁定書。記者看到,網上公示的信息非常醒目,罪犯姓名、原判刑罰、歷次減刑情況、減刑或假釋依據、執行機關報請建議等一一在列。而早在2012年9月,長沙市中院就曾經對一批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多年來,市中院假釋聽證率100%,對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犯罪和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減刑案件均實施了聽證。  (原標題:減刑假釋案一律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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