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本支票貼現報記者餘皓 通訊員徐丹丹
  武漢一名高級工程師酷愛玩氣槍,膠原蛋白因從境外購買1300發鉛彈觸犯法律。按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審理此案的武漢中院綜合考量,並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最終“破例”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從死刑到有期徒刑緩刑,為何有這麼大的落差?武漢中院又為何將室內裝潢此案層層上報,直至驚動最高法院?昨日,武漢中院披露了原委。這也是該院近五年來首次報請最高法裁定緩刑案。
  武591漢高工痴迷玩氣槍
  海外郵購鉛彈設計裝潢惹大禍
  現年51歲的彭某,出生於武漢,戶籍地在黃石,是湖北一家技術公司高級工程師。彭某辦公室很大,酷愛玩氣槍的他,中午閑暇之餘常在辦公室內打靶。
  2010年底,彭某通過網絡與境外賣家梁某(另案處理)相識,還將另一喜愛氣槍的趙某(另案處理)介紹給梁某認識。彭某曾提出讓梁某贈送氣槍子彈作介紹客戶的酬謝。
  2011年4月,梁某從美國給彭某郵寄了3盒氣槍鉛彈,其中一盒為贈送,另兩盒按每盒9美元收費。同月26日,上海海關緝私局發現這批偽裝成“軸承鋼珠”的5.5MM機制鉛彈,共1300發。武漢海關緝私局又從彭某租住處收繳氣槍鉛彈555發。
  2011年8月5日,彭某被刑拘。
  只因三盒氣槍子彈
  面臨死刑或死緩刑罰
  2012年3月,武漢市檢察院指控彭某犯走私彈葯罪,向武漢中院提起公訴。開庭時,已在看守所學習過相關法律條款的彭某,淚流滿面地表示,自己純屬氣槍發燒友,沒想到後果會這樣嚴重。他當庭認罪、悔罪。彭所在社區也出具證明,證明彭某平時表現較好,同意接受其社區矯正,予以監管。
  彭某的辯護律師曾提出,彭某檢舉趙某走私氣槍,具有立功情節。原來,落網後的彭某檢舉了趙某。彭某曾向境外的梁某付費3500元,購買氣槍一支,後又郵寄轉賣給趙某。武漢海關緝私局於2011年8月將趙某抓獲,移交給樂山市警方處理。樂山警方後來認定,趙某行為不構成犯罪(註:購買非軍用槍支兩支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因此,彭某的檢舉行為不構成立功。
  有律師告訴彭某,按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彭某又沒有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應該在法定刑以上判處刑罰。彭某很可能就因為這3盒氣槍子彈而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特殊案情呈報最高法
  最終量刑“判三緩三”
  案件該如何判?主審法官汪海燕牽頭的合議庭合議後認為,彭某從境外購買氣槍鉛彈1300發,並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葯罪,且走私彈葯數量特別巨大,論罪本應在法定刑以上判處刑罰。其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鑒於彭某主觀惡性不大,購買走私物品案值小,且走私的氣槍鉛彈全部被查扣,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等特殊情況,對彭某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此外,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可宣告緩刑。此後,合議庭意見上報審判委員會討論獲通過。武漢中院一審以犯走私彈葯罪,對彭某判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按《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此後,武漢中院將此案依法報經省高院覆核同意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組成合議庭覆核後認為,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並適用緩刑。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核准湖北省高院同意武漢中院以走私彈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彭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的刑事判決。緩刑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彭某得知結果時十分激動,“原以為會在監獄獃一輩子……”
  點評
  當事法官:寬嚴相濟的體現
  據曾辦過全省法院“十大精品案”,先後三次榮立個人三等功的主審法官汪海燕認為,該案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惡性案件嚴打,如涉黑、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而對偶髮型犯罪從輕,“如本案中的彭某,若從嚴判無期以上刑罰,社會效果並不好。”
  他還介紹,現在司法界強調“能動司法”,是指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價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則,並充分運用司法經驗,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從而理性地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判斷。“該案判緩刑也是能動司法的表現。”
  (原標題:武漢槍迷境外購鉛彈 論罪至少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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